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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个功效宣称词,够用吗?

卓蓝雅集团 · 2021/08/16 16:43   浏览量: 

来源:品观网


随着《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》、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(下称《规范》)、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(2021年版)》的确立,中国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时代正式到来。


上述法规已经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,行业内关于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讨论与争议也随之而来。


品观APP采访发现,当前业内争议主要围绕“20个功效宣称词汇数量太少”、“超出限定的功效宣称不知如何归类”、“不想宣称功效,却要强制选择”以及“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”等几大核心问题展开。


在新规落地执行2个月后,功效宣称已经成不少化妆品企业眼中的“拦路虎”。


三大“难题”


根据《规范》,化妆品功效评价项目总共有20项,包括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、祛痘、滋养等19种宣称,第20种则为新功效宣称。根据不同功效的产品,也提出不同的功效宣称评价要求。



截自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


据品观APP了解,对于化妆品功效宣称问题,部分企业的争议集中在以下三点。


其一,功效宣称被“强行归类”。


日前,一业内人士在某行业交流群里提及,“自己做酒店品牌,相当于一次性产品,通常不宣称功效”。但他发现,在进行产品备案时,必须要选择一个功效,“这无异于强制归类”。


不过品观APP向其他行业人士求证时,不少人否认了这一说法,“如果产品不写功效词语,并没有强制要求。”但同时,他们表示,若写了功效词汇,要不就选19个限定词,要不就归为“新功效”,从这一点来看也类似被“强行归类”了。


广州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张太军认为,这不算是强制行为,而是企业进行产品备案时,对自身产品的判定。“如果有功效宣称,在19个功效词语中选择与自身产品功效靠近的类别就行,如果是‘新功效’就需要拿出相应地‘证据’。”


所谓“证据”,即《规范》第五条规定提出的,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,依据包括文献资料、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。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方法应当具有科学性、合理性和可行性,并能够满足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目的。


其二,功效宣称归类标准不统一。


2020年新条例出台后,国内曾针对化妆品备案审核标准各地不一、不同监管机构存在标准差异等问题发起探讨(详见《亮肤/完美/神仙都是禁用词?备案“双标”成企业的一座大山》)。


目前,这一“双标”问题依然存在。有企业告诉品观APP,在不同城市,甚至是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,对于功效宣称归类问题,目前没有官方的、统一的标准。


比如,有行业人士提及,目前北京已明确把规定功效词汇外的“滋润”,纳入到了“滋养”这一类别。


广州市索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世明则透露,公司所处的广州花都区,目前处理较为灵活,虽没有明确某一词的归类,但“只要属于前19个功效范畴,即使用词不同,也可以统归一类。”


但在广州白云区,只要不在19个功效词语内,都直接归属“新功效”。


去年曾有行业人士呼吁,建议以动态禁用词库的方式建立起全国统一标准,来解决监管标准不一的问题。据公开报道,当前禁用语库动态管理正在建立,禁用语由审议人员在平时的审议工作中进行收集,确认后会对外公示。


但需要注意的是,去年9月,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发布时,也曾提出相似方法,即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实施动态管理,以便进行实时调整。但在最终《办法》中删除了这一表述。业内分析认为,“禁用语动态管理难度大,更不好统一。”


其三,功效宣称要求下,企业成本大幅提升。


《规范》指出,具有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、祛痘、滋养和修护6大功效的化妆品,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。具有抗皱、紧致、舒缓、控油、去角质、防断发和去屑功效,以及宣称温和(如无刺激)或量化指标的化妆品,应当通过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方式,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分析结果,进行功效宣称评价。


这意味着,在20个功效宣称词中,前6项原本只需做常规检测的普通化妆品,如今也要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,检测成本大大提升。


品观APP此前报道曾提及,有行业人士透露,由于受试者招募难等问题,很多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人员成本上的支出,最终都转移到了企业身上。而在所有检测方法中,人体试验是最贵的。“原先单个产品备案成本不超过千元,现在动辄万元,甚至十几万元。”


对此,有行业人士调侃到,“现在化妆品吹牛要打草稿的。”


深圳维琪医药相关负责人张战平表示,这次法规的更新,本意是规范行业,实则也是末尾淘汰,没有资本支持的小品牌,如果功效检测都做不起,也没有办法存活下去。


用“建议词汇”规避功效检测可行吗?


在这种情况下,行业“擦边球”行为悄然出现。


品观APP了解到,目前行业内流传一份功效宣称建议词汇表格,试图帮助企业规避功效检测。据传,该表格由广州某咨询服务公司拟定。



广州某咨询服务公司关于化妆品功效宣称建议词汇


表格显示,在18个功效宣称词汇后面,给出了相似的建议词汇。例如,宣称祛斑美白功效的,可用美皙、美颜、亮肤、素颜、透亮等词进行替代;宣称滋养功效的,建议词汇有润养、滋润、水养、舒养等;宣称抗皱的,则可换作滑润细腻、淡化细纹、弹性、舒润等。


针对上述行为,张太军认为,“这应该就是专门写文案的人梳理出来,大家相互交流建议的表格,属于‘耍小聪明’。”


在他看来,这是一个尺度的问题,企业想以此规避功效检测,无异于在“红线”附近游走。如果监管部门认为这是不正当的暗示,企业随时都可能面临被处罚的风险。


另一行业人士也指出,用建议词汇是避免将产品功效归为“新功效”的一种保险方法,但不是规避检测的方法。即使目前用一些规避词语,未来还是可能会补功效报告。“我们还是等药监局下一步明确。未明确前,要么按照要求做功效报告、要么不宣称。”


“不要做无谓的挣扎。”张战平持有相同观点,“药监局对非特化妆品的功效种类都已有规定,新的功效也要有数据支撑,所以无论怎么玩‘文字游戏’,功效测试都无法避免。”


胡世明则表示,20个功效词已经基本涵盖了目前化妆品会涉及到的功效概述。从新品开发的角度,在每一个功效下面,可以分别从原料、技术、包装、原理、香气等多个角度做出产品的最终差异化。“功效用词的角度另辟蹊径的必要性不大,对法规的活学活用很关键。”


品观APP在药监局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系统中,随机搜索上述建议词汇中的“亮肤”、“修颜”、“美肌”发现,最新的备案记录均停留在今年5月底,近两个月来并没有相关备案记录。



搜索“净颜”、“清肌”等词语时,虽有新备案记录,但均与品牌名称有关,并不属于产品功效宣称。例如“净颜”一词搜索栏下,显示的均为“净颜堂美肤莱”品牌产品。有关“清肌”的备案信息,也全部显示为“清肌记忆”品牌产品。


这或许意味着,部分功效宣称建议词汇在备案时行不通了。



从部分地区释放出的新信号来看,功效宣称建议词汇已经做了调整。比如前文所说,北京明确将“滋润”归为“滋养”类别。


“站在对客户和消费者负责任的企业角度来看,企业应该在各阶段监管法规的指引下,积极提升自我的经营能力进化,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。”


胡世明指出,新规尚处于探索阶段,很多具体细则还没有明确,比如功效检测的具体方法等,对出品速度及产品功效定位、宣称等存在影响,“希望药监局能尽快落实新规落地的相关细则,加快新品备案审核的速度。”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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